讀者慘兮兮的小魚問:
我爸十多年前娶繼母,繼母揮霍、盜刷我姊的信
用卡,欠下兩百多萬元卡債,之後,繼母拿爸爸的房子,向銀行借房貸
還清卡債。我跟大姊兩人把房子買下來,登記在我們的名下。請問,我
們可以要求爸爸和繼母搬出去嗎?如果我們事後換鎖不讓繼母隨意進屋
,只約定時間讓她搬家,有違法嗎?
律師張景源回答:
你和大姊既然買下爸爸的房子,而且登記在你們名下 ,你們就擁有房子的使用權及所有權,你們當然可以主張權利。如果不 考慮親情倫理,要求爸爸和繼母遷離,只在約定時間讓繼母返家拿東西 ,這都是屋主的權利,應該不會違法。依現行法律規定,除非有特殊重 大的情況,否則子女對父母親有扶養義務,不然可能會吃上《刑法》遺 棄罪。也就是說,若父親年紀大了或者生病,毫無謀生能力,小魚姊妹 就必須得照顧他,否則父親可控告你們遺棄。
確認是否登記收養
不過,小魚姊妹雖然得被迫扶養父親,但不一定要扶養繼母。假設,繼 母當初跟父親結婚時,沒有登記收養妳們姊妹,妳們和繼母在法律上就 毫無親子關係,只有姻親關係,沒有扶養繼母的責任,就算不照顧繼母 ,也不會吃官司。你們可以去查一查,若繼母有其他的親生小孩,應由 親生小孩負起責扶養責任。建議小魚姊妹跟爸爸和繼母坐下來,好好理 性溝通解決方法,如果貿然行事,你們跟父母可能會兩敗俱傷也說不定 。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/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