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:文華與志強結婚多年,但感情不睦,且志強多次向文華實施家庭暴力,因此,雙方有意協議離婚,但文華有一張一百萬於明年才到期的投資型保單,志強認為應列作財產分配,志強的主張有依據嗎?
法律解析:
一、目前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。約定財產制,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。事實上,因絕大多數的人並未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,所以有關夫妻財產的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,通常均適用法定財產制。
二、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,以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中負債的剩餘,由雙方平均為原則。因此剩餘財產分配時,未發生的債權及未取得的財產,都不得列入剩餘財產進行分配。而婚後所累積的積蓄也要列入分配。
三、「投資型保單」保險,法律上歸類於人身保險,性質上屬於要保人與保險人(即保險公司)間的「利益第三人契約」,事故未發生前,受益人並無法請領保險金,因此,並無所謂「保單價值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言。
四、但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,處分婚後財產者,應視為婚後財產,以防規避分配。